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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科研成果及资料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12 来源:经济管理学院 阅读次数:

为了加强湖北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研成果及资料规范管理,根据《中心章程》《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属中心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应按计划提交研究成果。对没有按期完成计划,中心有权要求课题组修改研究计划或终止计划执行及取消基金资助,并向学术委员会通报。

二、研究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向中心提供下列建档资料;

1. 研究工作报告,有成果鉴定的,要有鉴定证书;

2. 学术论文副本。

3. 被有关单位采纳应用的,应提交采纳应用证明。

三、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研究成果应尽量以专著或论文形式公开发表,以促进学术交流。凡属中心科研基金资助的课题,科研成果属研究单位和本中心共享,其论文发表时作者第一署名应为湖北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第二署名单位由作者自定;凡自带课题和经费在本研究中心取得的成果,科研成果属研究者单位所有,但必须注明该研究成果在本研究中心完成,其论文发表时在作者名字后面应署本研究中心名称。

四、凡用中心经费出国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的人员,归来后的一切技术资料归中心所有,必须交中心存档保管,使用时办理借阅手续。

五、中心各研究室及室外其他研究人员应在年中与年终分别向中心提供论文(专著)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