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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2 来源:经济管理学院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北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的经费来源主要有:
1.学校拨入的人文社科基地建设配套经费;
2.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及横向课题获得的经费;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向中心捐赠的资金。
第三条 中心的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具体管理,独立建帐,由中心独立支配使用。
第四条 中心的经费主要用于资助课题研究、购置图书资料、购置仪器设备和软件、举办学术会议(讲座)、人才培养、引进特聘研究人员及选派科研人员学术进修或访问等。其中科研课题经费支出不应低于总经费支出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 中心用于资助课题研究的经费按照后期资助形式拨给课题组,由课题负责人批准使用。课题结项后需编制经费决算表报中心备查。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
1.课题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资料费、国内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打印复印费、成果鉴定费等。
2.课题研究的劳务费。在保证高质量科研成果和课题研究直接费用必需的前提下,由中心主任批准,可以从课题总经费中提取不超过30%的劳务费作为课题研究人员的报酬。
第六条 中心的其他经费(含中心工作人员的津贴及奖励)由中心主任批准使用。
第七条 中心资助的所有课题经费及其他经费在使用上都要遵守国家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遵守武昌首义学院有关科研项目经费及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并接受学校财务处的审查。
第八条 中心购置和接受馈赠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和软件等,要按规定登记入产,并由专人保管。
第九条 每年由中心主任向学术委员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 本制度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实施。
湖北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202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