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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0 来源:经济管理学院 阅读次数:
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湖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建设的定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内领先、省内一流为目标,以解决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为导向,通过组织和开展高水平人文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对策研究,把基地建设成为培养和集聚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学术高地,成为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引领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主力军,成为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智库”。
第三条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35年,在湖北省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门类和全省不同区域完成战略布局,形成定位清晰、特色鲜明、贡献突出、结构合理的基地建设体系,充分发挥思想库、信息库、人才库作用。
第四条基地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围绕国家和湖北重大发展战略,针对学术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开展基础性、实证性、探索性学术研究,产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学术价值的标志性成果。
(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围绕国家和湖北重大发展战略,针对各级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针对性的应用对策研究,提供高层次、高质量、有实效的决策咨询和培训服务。
(三)促进相关学科建设。立足自身特色和优势,加强对学科前沿问题和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建设研究,促进基础理论和应用对策研究的协调发展,促进相关学科形成明显的发展优势和较强的创新能力。
(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通过科学研究,培养一批中青年学术骨干,造就一批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建成一支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通过科教融合,促进科研成果向教育教学转化,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通过社会培训,为相关行业培训所需人才。
(五)加强对外交流合作。通过举办学术会议、学术论坛、共建学术机构、推介研究成果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努力成为对外交流合作窗口,国内、国际合作的阵地。
(六)创新科研体制机制。以提升创新能力,激发创新活力为导向,通过深化重点研究基地综合改革,创新人员管理模式、科研组织形式、科研评价体系,形成协同开放、人员流动、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在高校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五条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坚持一流标准、坚持动态管理、坚持改革创新。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基地采取省教育厅和高校共建、以高校自建为主的模式,由省教育厅主导、依托高校履行主体责任、基地依法自主管理。基地建立竞争入选、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每4年为一个周期,在评估合格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鼓励和支持高校与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共建。
第七条省教育厅是基地宏观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基地建设规划;
(二)制定基地管理制度;
(三)组织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
(四)组织基地建设的考核评估;
(五)建设基地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基地绩效评价;
(六)宣传推介基地建设成果;
(七)征集发布重大研究需求;
(八)负责专项资金资助相关工作。
第八条 依托高校是基地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新建基地;
(二)指导基地建设和管理,执行基地建设标准;
(三)制定和落实本单位基地建设计划和学术发展规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四)落实共建承诺和有关支持措施,提供基地所需的科研条件和经费,组织和支持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
(五)聘任配强基地主任,对基地人员、基地学术委员会、学术研究、阵地建设等进行政治把关;
(六)加强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
(七)负责基地重大事项变更或调整报批;
(八)配合省教育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九条 基地申报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基地建设标准运行两年(含)以上(《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见附件1);
(二)基地具备稳定的经费保障和较好的科研条件;
(三)在本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省内外有较突出影响力;
(四)拥有本领域较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较高水平科研队伍;
(五)在政治建设、学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没有不良记录。
第十条 符合基地申报基本条件的,由依托高校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报《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申请书》。高校应确保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十一条基地评审的基本原则:稳定总量、优化结构、突出贡献、优胜劣汰。在保持基地数量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根据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动态调整基地布局,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重点领域的需要趋于合理。评审的重点是基地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方面作出的实质性贡献。
第十二条 基地评审的工作流程:原则上新申报基地评审与已有基地评估验收一并进行,由省教育厅或省教育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评审通过予以认定,按程序公布认定后的基地建设名单。新申报基地研究领域与已有研究领域一致的,与已有基地评估一并进行;不一致的,可由申报高校从相近领域选取不多于2个领域,经专家组同意后,确定一个领域参与评审。基地评审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予以认定。批准认定的基地要组织编制《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后予以实施。
第十三条 申报、评审过程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如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基地实行依托高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基地主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基地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负责全面实施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三)执行基地建设标准,落实基地目标任务;
(四)负责基地人员的聘任、内部管理、基地运行、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
(五)负责向依托高校科研部门、主管校领导和省教育厅汇报工作,完成省教育厅、依托高校布置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基地应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并由依托高校聘任。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及人员组成等报省教育厅。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基地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三)审定年度研究项目指南;
(四)参与重点研究项目的申报评议和开放课题的评审;
(五)对重大课题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执行;
(六)研究解决学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七)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基地实行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以“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出基地”为要求的全员聘任制。
(一)基地主任由依托高校聘任,签订聘任合同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基地主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2届。
(二)基地其他人员由基地主任自主聘任(用),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
(三)基地学术委员会校内委员不能超过三分之一。基地主任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基地应根据需要设立专职科研岗位,且有一定数量的兼职研究人员,其中校外专兼职科研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研究人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七条 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博士后、研究生及本科生参加研究工作,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基地要把围绕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承担并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高质量、有实质性贡献的科研成果作为首要任务。
第十九条 基地要根据研究方向制定科研项目规划,按照“公开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分年度设立开放课题。开放课题项目由依托高校在相关网站统一对外发布,原则上从项目发布到项目申报截止日应不少于50天。开放课题由学术委员会参与评审并公示后,由基地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由基地设立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基地,或注明“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资助”。用英文发表/出版的研究成果应注明:Supported by theKeyResearchBaseProjectof HumanitiesandSocial Sciencesof Universitiesin HubeiProvince。其他经费来源的课题,署名问题按合同约定执行。省教育厅组织考核评估时,主要对署名为基地的成果进行评估。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地建设经费由依托高校及其主管部门共同投入。省教育厅设立专项资金,对依托省属高校的基地每年给予一定资助。基地日常办公经费由依托高校安排,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鼓励多途径筹措经费,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基地捐赠资金和仪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 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科学研究、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由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下拨的基地建设经费须转款专用,其中,上级主管部门投入经费的50%以上须用于科研课题。
第二十三条 基地经费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纳入依托高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核算,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单独建账,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统一造册登记,纳入依托高校资产管理,每年年终向省教育厅报送省教育厅投入经费的决算。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地应加强制度建设,结合实际制定基地学术委员会章程、经费管理实施细则、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学术交流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基地应加强基础性研究资源建设,建立能充分满足科研需要的专业资料库和数据库,拥有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建设专业网站,用好新媒体传播手段。
第二十六条 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科研人员档案、科研项目档案、科研成果档案、学术会议档案、工作报告档案等。
第二十七条 基地应加强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学术机构开展科研合作,每4年建设周期主办或承办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全省性学术会议不少于2次。会议计划应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内容、会议人数、经费预算、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等)。国际学术会议按有关外事规定报告外事部门审批,同时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八条基地应编写工作简报,并及时向省教育厅、依托高校及相关部门报送。简报内容包括:重大学术活动报告、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科研成果及转化情况、重要研究咨询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发展和运行情况,基地确需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调整、重组的,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由依托高校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论证后,作出决定。
第八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条 建立基地科研绩效管理考核评估制度,主要考核评估基地针对现实问题,组织开展项目研究及取得的学术研究成果、咨政建言成果。
第三十一条 每年初省教育厅组织开展对基地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考核,由依托高校具体实施,考核情况作为调整省级财政资助和评估的参考。
第三十二条 省教育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2),每4年一次,对基地建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对评估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基地继续给予经费支持,并向优秀倾斜;对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基地暂停经费支持,给予2年整改期,整改评估仍未合格,不再纳入基地建设;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不纳入基地建设。启动“湖北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评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在日常监管和考核评估中发现基地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或运行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视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约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改、撤销资格等处罚措施。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基地规范名称: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xx大学xx研究院(中心、所)。英文全称:Key Research Bas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of Universitiesin HubeiProvince。
第三十五条《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是本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基地、依托高校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基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且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1: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
附件2: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考核评估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