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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4-07-12 来源:经济管理学院 阅读次数:

                             湖北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内部治理体系,规范湖北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的学术发展方向及学术活动,指导中心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保证中心整体学术水准与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科研项目评审和科研成果鉴定的公正性、权威性,特成立湖北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依据《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决策性机构及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负责审议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举办重大学术活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中心研究人员及学生在科学研究、学术事务及教学活动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中心科学发展。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术委员会七人以上(含七人)组成。委员原则上应有正高级职称(教授或研究员)有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界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适当情况下可以聘请行业知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为保障学术委员会的代表性和公平性,本校学者担任学术委员会的比例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因病、因出国1年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委员会主任提议,可免去其委员职

务,并按民主程序进行增补,报学校主管部门认可。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每届更换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委员的增补,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确定。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武昌首义学院校长聘任。学术委员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对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中心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

十一 审议中心的研究项目,提出资助额建议,监督经费的使用;

第十 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第十 提出国内外合作和学术交流咨询的建议,推动和促进中心的科技交流和合作;

第十 听取中心主任的工作汇报,对中心的工作提出建议性意见。

十五 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或通讯会议会议时间由主任提议确定,到会人数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为有效

 附则

第十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有关事宜,由中心主任负责落实;

第十 对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全体委员表决或无记名投票,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湖北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湖北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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