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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15 来源:经济管理学院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湖北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经湖北省教育厅(鄂教科函[2024]4)批准,依托武昌首义学院成立的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培育类)。中心设立了乡村振兴及城乡融合发展、农产品营销与贸易、农村社会治理与信息传播、乡村规划与文化传承等4个研究方向。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领域的研究及学术交流,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学者,加强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中心设立开放研究基金项目,资助国内、外学者和科技工作者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条 为做好中心科学研究项目的立项、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提高项目的质量,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湖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湖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立项申报评估指标》精神,制定本办法。

中心每年公布一次《湖北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开放研究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资助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由中心统筹安排,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要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项目立项和验收的质量关。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 项目的类型。中心的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第六条 项目立项方式

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采取会议评审制,由中心组织学术委员会同行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

第七条 项目申报范围和条件

1.项目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中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2.项目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开放基金项目;

3.已经获得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资助的相似选题不能申报;

4.项目组成员须有中心研究人员参与;

5.项目选题方向须立足于湖北省农业农村发展实际,针对其关键问题,调查实证研究,重点研究规律、机制、模式等。

第八条 项目申报的时间

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根据当年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申请指南中规定的时间申报;

第九条 经费资助

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均采取后期资助形式,即“以成果形式申报”、“以奖代补”的资助办法,在成果公开发表、获奖、出版或检索后,根据成果质量,经中心办公会议研究后拨付项目经费。

第三章  项目成果的鉴定

第十条 项目组完成研究任务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中心提出鉴定申请。

1.各类项目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评审书》、《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

2.最终成果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3.著作类成果已正式出版,论文类成果已正式发表,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有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

4.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在显著位置标注“本课题获湖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培育类)‘湖北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资助”或第一署名单位为“湖北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用英文发表/出版的研究成果应注明“Supported byResearch Center for Hubei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and Rural Development, Key Research Bas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of Hubei Province”否则不予认可。

第十一条 成果鉴定方式采取通讯评审鉴定或会议鉴定进行,由中心聘请同行专家召开鉴定会或通讯评审鉴定。

第十二条 鉴定内容

1.项目《申请评审书》、《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完成情况;

2.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和创新性;

3.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4.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学风是否严谨。

5.研究成果是否达到鉴定条件。

第十三条 鉴定等级

优秀:出色地完成了项目《申请评审书》、《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明显创新,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专家鉴定组4/5定性评价为“优秀”,且平均分在90分以上。对于鉴定等级为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在今后申请中心项目时,将给予优先资助。

合格:较好地完成了项目《申请评审书》、《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适当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产生较好的社会影响。专家鉴定组4/5定性评价在“合格”以上,且平均分在70分以上。

不合格:没有完成项目《申请评审书》、《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缺乏创新性,学术价值、应用价值较低或社会影响不明显。专家鉴定组4/5定性评价为“不合格”,或平均分在60分以下,具备两者之一者,被鉴定成果均视为“不合格”。

第四章 项目的结项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到期不能完成者要填写《变更申请表》,办理申请延期手续。项目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过1年,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1次。

项目鉴定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可以申请结项,项目责任人提出结项申请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结题报告书》一式5份(含签字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

2.项目成果原件PDF扫描件1套;

3.项目《申请评审书》、《项目任务书》一式5份(均为复印件)。如研究计划有变更,须同时附上5份《变更申请表》复印件。

第十五条 中心主任负责组织结项评审会对结项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责任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

2.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任务,一次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

3.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4.在项目鉴定和结项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

凡被撤销的项目,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中心项目。

湖北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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