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生活制度
发布时间:2014-11-14 来源:经济管理学院 阅读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基层党组织生活制度
(2006年6月发文实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基层党组织生活,提高其生活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基层党组织生活”是指基层党组织的党小组会、党员大会、党总支(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内民主生活会。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生活是基层党组织的主要组织生活,每个党员都必须按规定参加,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基层党组织生活的特殊党员。校党委(总支、支部)委员既要参加所在党小组、党支部的会议,又要参加党委(总支、支部)召开的委员会会议和民主生活会。
第二章 党小组会
第四条 党小组生活会由党总支或党支部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学校党的工作实际,列出专题,组织召开。
第五条 党小组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参加才能召开。
第六条 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
2.研究贯彻支部决议、决定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并检查落实;
3.党员个人汇报思想和工作、学习、生活中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报告的问题;
4.检查党员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
5.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统一思想认识;
6.讨论发展工作并对发展对象提出建议和要求;
7.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并提出建议;
8.讨论党支部布置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党小组长应将党小组会的内容提前通知党员,并要求党员做好准备,保证党小组会的质量。
第三章 党员大会
第八条 党支部(总支)每学期召开2-3次党员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加会议次数。
第九条 党支部(总支)召开党员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党员参加。党员大会一般由党支部(总支)书记主持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书记不能主持会议,应事先委托副书记或其他支委主持。
第十条 支部(总支)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1.讨论并通过支部(总支)工作计划;
2.讨论并通过支部(总支)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接受预备党员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
4.讨论表彰或处分党员的意见;
5.选举支部(总支)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6.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党委布置的任务;
7.讨论支部(总支)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 凡提交党支部(总支)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先由党支部(总支)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再进行表决,党支部(总支)党员大会表决时,须由半数以上应到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赞成,才能做出决议或决定。
第四章 党总支(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党总支(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总支(支部)书记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情况或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党总支(支部)委员会会议须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书记不在时,一般不召开,特殊情况急需开会时,由临时负责的副书记或委员召集,会前、会后要将情况及时向书记报告。
第十四条 党总支(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2.审议本总支(支部)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讨论并提出需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或通过和需要报请上级党组织同意或审批的有关议题、事项的意见、建议和决议;
4.布置和安排大项工作;
5.讨论本总支(支部)所属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调整,在职权范围内作出调整决定或提出调整意见和建议;
6.审查(专指党总委员会会议)接受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表彰或处分党员的意见;
7.其它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对需要作出决定或决议的会议议题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多数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形成。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考虑,但不应因个别成员有异议而议而不决。如意见分歧较大,且双方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议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后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五章 民主生活会
第十六条 党总支(支部)民主生活会,由党总支(支部)书记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加会议次数。
第十七条 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每个党员都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通过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前要根据当前形势、任务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同时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积极开展交心谈心活动,为解决存在的问题创造良好的气氛和条件。
第十九条 党总支(支部)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检查组织纪律观念、艰苦奋斗、廉政建设的情况;
3.检查、总结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检查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与方法的情况;
5.其它重要问题;
第二十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党总支(支部)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因故缺席的人员必须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应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应派人参加党总支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党总支(支部)召开民主生活会可邀请中层干部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党总支(支部)对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于会后及时向上一级党组织
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党总支(支部)要在每学期开学前,对本学期的组织生活做出具体安排。
第二十五条 党员应按要求和规定主动积极参加组织生活,不迟到、不早退。
第二十六条 党的组织生活情况要做好记录。活动的时间、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及原因、主持人、记录人、活动内容等要详细记入《党组织生活会记录簿》。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加强对党员组织生活的管理,有特殊情况的党员,其组织生活按以下规定执行。
1.党员长期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外出在3—6个月的,一般持党员证明信,参加所到单位的组织生活;党员临时出差,经党组织同意,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待回原单位后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2.被学校聘用的党员,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学校,确有特殊情况不能转入的,应向校党委组织部说明情况。
3.党员因病住院或病休期间,女党员产假、哺乳期间,离退休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党支部应指定党员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和党内活动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4.党员在留党察看或停职反省或在整党和民主评议中暂缓登记期间,应照常参加组织生活。
5.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党籍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之前,仍可以参加组织生活。
6.经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前,不能以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
7.在学校工作(包括专职和兼职)且组织关系没有转入学校的党员,应参加党内组织的一般性活动。
8.党员无故2—3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支部应提出批评,并责令其做出深刻检查;4—5个月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应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党纪处分;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视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八条 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基层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予以通报。各党总支(支部)每学期末应将组织生活制度落实情况及考勤情况在总支(支部)范围内通报。